光電爭議近年頻傳,也讓社會對光電觀感一天比一天低,然而產業界強調,不能因為極少數個案的違規,而扼殺全產業的未來。(攝影/鄭國強)
近年光電爭議接連上版面,丹娜斯颱風後面板破損畫面更掀波;在野兩黨因此端出「加嚴光電環評」四法修正(含環評法),引爆新一輪攻防與盤算。
主管機關(環境部、經濟部)主張回到子法滾動精修以保彈性:水面型門檻已啟動修法送行政院,並援引日、韓採「一定規模以上」門檻,盼在綠電與環保間找平衡;相對地,七大光電公協會警告「個案帶動過度修法」將傷及大局,若門檻上收母法且過嚴,恐拖慢綠電、衝擊產業與RE100履約,呼籲暫緩定案、先開公聽會、再就子法精修。
朝野13日已就「光電環評四法」進行政黨協商,但無共識;今(14)日院會宣布下午3時再進行法律協商。
在野提光電環評標準加嚴,禁設範圍 vs. 應評門檻
在野針對光電環評提出加嚴修法。民眾黨團同時提出《環評法》第五條修正與三部「區位法」(《國家公園法》《地質法》《發展觀光條例》)的限制條文;國民黨立委未提《環評法》修法,但在三部區位法上採較嚴的「原則禁設」路線、並一體設下「通過環評且面積累計不逾一公頃」的但書。
在《環評法》第五條修正方面,民眾黨團主張把太陽光電「應實施環評」的範圍上升到母法明定,除列舉敏感區位外,也把水面型太陽光電納入門檻:裝置容量達1萬瓩(10MW)以上或面積5公頃以上者需環評,並明文排除屋頂型;另設累計合併計算規則,避免切割案場規避審查(相鄰地號、僅隔公共設施或邊界20公尺內均須合併計算)。
在《國家公園法》第13條,兩黨版本都以「敏感區域原則禁設」為核心,但民眾黨團版僅就地面型太陽光電訂定禁止原則,並以「通過環評+面積累計≤1公頃」為但書;國民黨立委連署版則將禁止對象擴大至地面型與水域型,同樣保留豁免條件。
不過,13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政黨協商承諾,未來不會同意設置地面型光電系統,因此民眾黨決定暫緩《國家公園法》第13條修正。
在《地質法》第5條的「地質敏感區」規範,民眾黨團版規定不得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;國民黨立委版則納入地面型與水域型均不得設置。兩者同樣設置「通過環評且面積累計不逾1公頃」的但書。
至於《發展觀光條例》第11條在「國家級風景特定區」的規定,民眾黨團版限定地面型不得設置;國民黨立委版則以「不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」表述,等同原則涵蓋各型態,但同樣提供「通過環評+面積累計≤1公頃」的但書。實務上,若以國民黨版文字解讀,連位於園區設施屋頂的小型設置也須先確認是否落入但書條件,未來恐成為主管機關解釋重點。
整體而言,民眾黨團在母法(環評法)上強化「誰要送評」與門檻(含水面型納管、合併計算、屋頂排除),國民黨立委則在「哪裡原則禁設」上更為從嚴(普遍納入水域型,且在觀光條例採近乎全型態原則禁設)。兩邊都保留「通過環評且小於等於一公頃」的但書。
後續關鍵在於:敏感區邊界如何認定、但書面積的「累計」如何計算與稽核、以及屋頂型在特定區位是否需要適用但書等執法細節,將直接影響地方與業者的開發路徑。
七光電公協會:個案引發過度修法恐傷綠電,先公聽會、再精修
針對推動將光電環評門檻上收至母法、在三部區位法增列原則禁設,七大光電公協會今呼籲,暫緩表決、先開公聽會;指門檻過低與程序過嚴恐使綠能趨緩,影響 RE100 履約、供電穩定與半導體等產業布局,建議成立跨界協作平台,在公開對話下調整敏感區管理與審查制度。
同時七大光電公協會以「個案帶動過度修法的副作用」示警:過去食安風暴後《食安法》急收、2016《一例一休》匆修、以及農地農用全面緊縮,結果多重創守法者與中小業者、社會成本遠高於原本問題。
公協會指,目前約15GW光電多數合規,僅極少數爭議個案,若將門檻上收母法且過嚴,審查時程將從已遠超國際的 6-7 年,被無限期拉長,恐拖慢綠電、衝擊民生與產業布局。呼籲回到子法精修並審慎設定敏感區與規模門檻。
環團則多主張強化把關但反對一刀切,應以子法精修、明確案型與區位規模(含累計計算)、屋頂優先;對潮間帶等敏感區採嚴審與科學評估,並提升資訊透明,以兼顧環境與綠電供給。
不過,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對於上收至母法態度相當堅決,於政黨協商上指控環境部在主持環評會議時的不負責,甚至有內部吹哨者提出關鍵土地污染資料卻遭忽視,並且阻止在場環團、三位立委發言,以壓倒性票數直接通過環評。她直言,尚且需要環評的事件都這般處理,信任度早已瓦解,將子法對光電的環評標準提到母法才是對台灣土地負責任之表現。
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質疑,把「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一概禁設太陽光電」過於僵硬。她以幅員廣的雲嘉南風景區為例指並非全區皆敏感,若以觀感或保護之名全面禁設,恐解一事卻生多事。陳主張回到科學分區與差異管制,明確區位分級、面積與累計計算;並引環團提醒,若戶外全設限,恐誘發「室內魚電共生」規避與弊案。
主管機關盼回到子法滾動修正:水面型門檻已提修至行政院
主管機關部分,則重申修法方向應以「子法精修、母法原則」為基調。
環境部政務次長葉俊宏表示,自民國84年公告《環評認定標準》以來已修訂15次、約兩年一修(但若僅看太陽光電,98年至今僅修過兩次)。他指出,民眾黨團擬上升到母法的多數內容,與今年1月公告的認定標準大致相當,差異主要是新增「國家風景區」與「脆弱敏感區域」兩項,但後者目前尚未有明確定義,須洽國土署釐清。
葉俊宏並說,水面型光電的規模門檻已納入啟動中的認定標準修法;至於草案第十款主張「設置或累積達2萬瓩、或累積面積10公頃以上應環評」,他評估對綠電發展影響甚大。基於認定標準具高度技術性且需常態滾動,若硬寫入母法恐喪失調整彈性,較適合回到《環評法》第五條授權下,由子法(認定標準)機動修訂。
他補充,外界關注的水面型已提修,草案報告送達行政院,並請各部會於11月30日前回覆意見,待行政院同意後將辦理預告,持續研商把潮間帶等敏感區位納入範圍。
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則強調,產業對綠電的實際需求強烈,各國普遍視太陽光電為低強度開發;以區位與地理條件相近的亞洲國家為例,光電環評門檻多採「一定規模以上」:日本為40MW、韓國為100MW,部分海島型國家(如新加坡)甚至採個案認定。
他表示,環境部每年依法召集利害關係人研商認定標準與審查事項,這種「在子法架構下的滾動檢討」更能與時俱進、兼顧環境把關與產業用電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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